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为没有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答复事实认定不清,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得知兰陵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油炸型膨化食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质量通则的执行标准GB/T22699-2022 3.1》膨化:原料因受热或压差变化而体积膨胀或组织疏松的过程,包括烘焙、油炸、挤压、微波、气流、真空及其他膨化工艺中的油炸工艺。证实该公司生产的该油炸型膨化食品为热加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术语GB/T12140-2007,2术语和定义2-2中式糕点: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2.2.13热加工糕点:以烘烤、油炸、水蒸、炒制等加热制熟为最终工艺的一类糕点。2.6生产工艺2.6.24挂糖粉拌糖粉:将糖粉撒在制品表面的过程。该公司依据上述标准的流程和生产工艺生产了该油炸型膨化食品。兰陵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油炸型膨化食品标注的加工方式:热加工是指按照2.2.13工艺对糕点进行加热制熟,按照2.6.24生产工艺进行了撒糖,不存在对白糖进行加热的情形。因此该食品虚假标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人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在某某生鲜超市支付2.07元购买了兰陵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称华味糕点一包。申请人认为该食品存在虚假标注标签,生产工艺不符合膨化食品生产工艺,随后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2024年12月18日至涉诉商家兰陵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经查,现场发现涉诉商家处于暂时停产状态,现场无生产经营活动,无工人,执法人员在原料库发现涉诉的食品包装,该包装标注的内容符合食品标识标签相关规定,另查阅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问询经理欧某某该食品的加工过程,得知该食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生产工艺。当日,涉诉商家兰陵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投诉举报拒绝调解说明书》,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x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市监〔2024〕第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关于投诉/举报兰陵县欧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油炸型膨化食品虚假标注问题的回复函》,将调查、调解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购物小票、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关于投诉/举报兰陵县欧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油炸型膨化食品虚假标注问题的回复函》;
2、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投诉举报拒绝调解说明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仅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因此,本机关仅对举报事项进行审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开展调查并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所作的处理及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冯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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