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5-0011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9-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5〕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5〕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兰陵县县城东升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依法以简易程序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1371324002025042850447517),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山东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商家宣传该产品可以防治蝼蛄,实际上根据农药登记证号查询发现没有蝼蛄),由于此次为消费问题产生,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要求处理举报问题,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明显不当,特就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赵某某举报。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轻节轻微,因此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5月7日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使用12315平台共投诉63次,举报32次。其举报格式具有专业性、职业牟利性,结合举报人的举报次数,已明显超出了生活所需,一旦索赔不成,就通过复议、诉讼、甚至网络曝光的威胁方式,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亦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举报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在网络平台某某农资官方店支付7.11元购买联苯·噻虫胺一瓶;同年4月28日,申请人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随后,被申请人进行调查;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山东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兰陵市监责改〔2025〕05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删除其销售的农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山东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完成了整改;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当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购物截图、支付凭证、产品照片、举报单,网页截图、申请人与某某农资官方店的聊天截图,山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证详情截图等;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申请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法定职责。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仅对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审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举报,经调查,同年5月6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立即删除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被举报人删除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2025年5月7,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告知“不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赵某某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详细解读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和细则

制定依据

保障措施与执行

内容由AI解读,具体执行以政府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

一键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