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兰陵县县城东升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不违法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以简易程序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违法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书(编号:莆举投25A47号)进行投诉、举报“兰陵县某某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经营销售的“金佑蒙山蛋哥放养山鸡蛋”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一事,并提出相关的投诉、举报请求,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商品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置决定,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了调查,并给出了具体答复。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吴某某投诉举报书反映购买的“金佑蒙山蛋哥放养山鸡蛋”不符合规定一事,共计4条问题。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提出的4条问题存在违法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被诉人兰陵县某某生态专业合作社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2025年7月2日,我局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
涉案商品商标的问题。该问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原文为“1、涉案商品的商标并未获得注册的,违反了《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标签,联系兰陵县某某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核实,经了解,该产品商标为“金佑蒙山蛋哥”,系销售商桐乡市某某禽蛋经营部所持有,经联系桐乡市某某禽蛋经营部,其提供了“金佑蒙山蛋哥”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52233502号,注册人马某某,该注册人为桐乡市某某禽蛋经营部经营者。故涉案商品商标经过注册,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更改,与原问题不一致,增加了商标变更使用的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涉案商品条形码6974568930298经查询未注册的问题。该条形码执法人员在核查的时候使用“条码追溯”小程序可以查询到已经注册,“条码追溯”小程序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较其他平台标准。委托商也提供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故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符。对于申请人复议请求提到的问题,执法人员再次进行了核实,该条形码申请人前期购买的时候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可以查询到信息,使用微信扫一扫查询不到信息。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商家向官方客服进行了反馈,官方客服维护后微信扫一扫又出现显示品牌为“浛凤”的问题,现在已正确显示。对于申请人要求的条形码上市日期证明,商家进行了提供,上市日期为:2025年3月19日,证明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没有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办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做出的处置决定不存在问题,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在超市支付18.8元购买“金佑蒙山蛋哥放养山鸡蛋”一份;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编号为莆举投25A47号《举报、投诉书》,申请人认为:1.涉案商品的商标并未获得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等相关规定;2.涉案标明净含量大于等于700克,不符合《GB1178》的规定;3.涉案标明条形码6974568930298,经查询发现该条形码并未注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虚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4.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印制在合格证上,很容易和产品实物分离,违反了《GB1178》《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至被兰陵县某某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经调查,该产品商标为“金佑蒙山蛋哥”,系销售商桐乡市某某禽蛋经营部所持有,经联系桐乡市某某禽蛋经营部,其提供了“金佑蒙山蛋哥”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52233502号,注册人马某某,该注册人为桐乡市某某禽蛋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对条形码6974568930298进行了核查,兰陵县某某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上市日期证明、条形码微信扫一扫截图等材料。
2025年7月1日,被举报人提供了拒绝调解申请书、营业执照等;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市场监管诉调终[2025]第320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当日,被申请人书面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单号1086639241037)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被投诉举报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了兰陵市监责改[2025]32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不违法答复、编号为莆举投25A47号《举报、投诉书》、购物小票、对条形码6974568930298查询截图、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函,关于李俊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等;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金佑蒙山蛋哥”商标注册证、条形码6974568930298上市日期证明、条形码6974568930298微信扫一扫结果截图、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追溯截图、现场笔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不违法答复及送达回证、兰陵市监责改[2025]32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举报,经调查,同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编号为莆举投25A47号《举报、投诉书》中申请的“涉案商品的商标并未获得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经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予以证明不存在“商标未获得注册”的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
申请人在编号为莆举投25A47号《举报、投诉书》中申请的“涉案标明条形码6974568930298,经查询发现该条形码并未注册”,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条形码6974568930298上市日期证明、条形码6974568930298微信扫一扫结果截图、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追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不存在“条形码未注册”的违法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违法”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申请人吴某某编号为莆举投25A47号《举报、投诉书》作出不违法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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