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通 知 书
兰陵政复终字〔2023〕1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兰陵县县城东升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举报编号为1371324002023010167722432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研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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