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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sfj/2023-000013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8-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张某某复议县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政复决字﹝2023﹞47号)
张某某复议县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政复决字﹝2023﹞47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3〕4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兰陵县综合服务中心西楼六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应于2023年5月17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的涉案告知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EMS邮寄单显示寄件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但EMS官网快递物流信息显示交邮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EMS官网快递物流信息显示的日期应作为被申请人实际交邮之日即实际送达之日。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的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答复,应确认其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将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 第1号) 向EMS邮政快递交邮,有EMS邮政快递业务所属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兰陵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故被申请人的实际交邮日为2023年5月17日。

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23年5月17日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第1号) 向EMS邮政快递交邮, 当日即实际送达日, 系法定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宜(实)依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合法,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230160716657)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请提供2023年一季度行政执法处罚情况,包括处罚次数、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上述邮件。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制作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张西浩先生……经调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单位已依法在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执行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板块主动公开,具体网址为;wbtreeid=1078&deptcode=lanlingcgj,请您自行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告知。”该告知书还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将该告知书通过EMS(快递单号:1002159758936)邮政快递寄出,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分公司揽收员孟现利上门揽收,邮件于5月18日发出,申请人于同年5月22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息、跟踪单;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第1号)及邮寄信息;

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作告知内容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 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5月17日向EMS邮政快递交邮,被申请人实际交邮之日即为实际送达之日,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兰陵综执公开告字[2023] 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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