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兰陵政复终字〔2023〕43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兰陵县金山路与东升路交汇处。
第三人:田绪龙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兰陵人社工认字行罚决字〔2023〕0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研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抄送:被申请人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田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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