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兰陵政复终字〔2023〕24号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公安局,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开阳路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公(城)行罚决字[2023]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2023年6月8日,本机关决定延期30天作出决定,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研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抄送:被申请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