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兰陵政复终字〔2023〕22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地址:兰陵县大仲村镇驻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研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抄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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