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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3-000023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2-27
  • 发布日期 2023-02-28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兰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兰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3〕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兰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兰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公布)


兰陵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序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七号)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

《兰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与《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指挥组织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领导、县委宣传部领导、县人武部领导、县公安局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武警兰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临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政府工作要求;提请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武警兰陵中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配合和协助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实施先期应急救援。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地震台、武警兰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地震、武警、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气象、人防中心、通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协助和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 震

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 急

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

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 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3.2强有感地震事件

本县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初判指标: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0≤M<4.0级强有感地震或矿震等地震事件,或者域外地震波及本县,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3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4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5 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

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

3.5.1 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情况,对应提出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县人武部、武警兰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提请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应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三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5.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5.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国务院、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国务院、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兰陵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学校体育场馆等大型建构筑物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5.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武警兰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县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中国铁塔兰陵分公司等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人防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兰陵火车站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县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优先确保专业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护力量的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镇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市地震台,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苍山站组织震情监视,恢复受损监测设施功能、协助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和值守,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煤矿塌陷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兰陵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拘留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县委统战部、县外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外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上报市外办。

县委统战部、县外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市地震台、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专家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5.5乡镇(街道)应急

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5.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6 Ⅳ级应急响应

3.6.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地震台,并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县人武部、武警兰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6.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3.6.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县地震现场指挥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在其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

(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现场工作组赶往现场指挥部进行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6.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视情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兰陵火车站迅速组织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地震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市地震台、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苍山站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市地震台、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6.5 乡镇应急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现场指导组、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6.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7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上报县政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申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4 应急保障

4.1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资金与装备物资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应急避难场所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技术系统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县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学校应定期开展地震演练,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及相关事件处置

5.1微震与轻微震处置

微震及轻微震是指M<3.0级的地震,无明显震感,不会对本县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当本县发生M<3.0的轻微震与微震时,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县地震台做好向群众解释和答疑,宣传好地震科普知识及防震减灾知识,稳定群众情绪,避免引起社会恐慌以及谣言谣传的发生。同时将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

5.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震级M≥1.5级的矿震时,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单位。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还应首先将矿震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

矿震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映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5.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地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特殊时期震情保障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震情保障工作。

5.5邻县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的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2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组织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应急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名称

地址

备注

县体育中心

育才路北段路东


县一中体育场

育才路北段路东


兰陵文化公园

县政府南面


县东苑高级中学体育馆

会宝路东段南侧


县塔山广场

文化路与新华路交界处


县荀子广场

塔山东门前


兰陵县湿地公园

泉山路南段路东


兰陵县国家农业公园

南环路中段路南




兰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1.1 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自然灾害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组成

减灾委主任: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

减灾委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减灾委委员:由减灾委成员单位领导组成。委员因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

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委、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人防办、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

县减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做好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县民政局: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民政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牵头全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建设,参与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推动有关项目建设。

县教体局: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县工信局:牵头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建设;负责统筹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公安局:维护灾区治安及交通等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疏散及安置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和防灾减灾救灾的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中央、省、市级补助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按程序及时拨付下达,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参与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建设;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参与制定城区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县综合执法局:牵头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城区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区违章建筑。做好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灾情核实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因灾损坏供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保证群众生活需要。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通往灾区的道路,确保道路畅通;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开展水上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险和搜救等工作。

水利局:参与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建设;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开展洪涝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指导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县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中心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等重大工程建设,参与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等重大工程建设;负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统计局: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运输通畅。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农业气象等技术服务;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县地震监测中心:牵头全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建设;承担全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预警、烈度速报工作。负责全县的地震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全县震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地震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参与全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参与震后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利用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持;利用人防工程以及疏散体系,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区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支援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移动、联通、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通信设施,保障灾区电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县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减灾委办公室

2.2.1设置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职责

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其具体职责是:(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5)组织、督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应急演练等。

2.3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4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成立查灾核灾组、生活救济组、救治防疫组、生产自救组、恢复重建组和宣传报道组等联合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根据预警响应情况,适时开展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研判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和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及时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 小时内直接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 5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 5 日内核报。

4.1.4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5)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根据需要可由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时,根据需要可由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县减灾委配合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武装部、武警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物价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和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当周边县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根据需要可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很高时,根据需要可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3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要对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街道)应急办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应急办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灾区乡(镇、街道)政府或应急部门、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确保安全。

6.3.2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应急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省、市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县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应急部门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县、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乡(镇、街)、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乡(镇、街)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村(居)、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

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县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兰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乡镇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已经省级专家组审核通过,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兰陵县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武警临沂支队兰陵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兰陵银保监分局、兰陵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3.调动、整合全县救灾力量,决定并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4.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决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5.检查、指导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2.2 办事机构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24小时值班,与县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灾情,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提供信息保障;

4.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协调县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应急保障和技术指导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镇(街道)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乡镇(街道)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武警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灾区乡镇(街道)卫健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公安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兰陵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及灾区乡镇(街道)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4 部门职责

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发展改革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卫生健康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武警临沂支队兰陵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兰陵银保监分局: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兰陵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防预警

3.1.1 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

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逐点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1.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县、乡(镇)两级政府安排专人负责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根据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 灾情险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 报送流程

3.2.2.1各镇(街道)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街道)等应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险情灾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3.2.2.2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3.2.3 报送时限

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上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到县委、县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出现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反响的,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并根据险情或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速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4 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导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害险情或灾情。

4.2乡(镇、街道)政府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带。

5 预警与响应

5.1预警级别

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2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当接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通过县突发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县电视台发布相关信息。在接到发布信息后,各镇(街道)和县自然资源局要立即将灾害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各村,由村及时组织通知到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3应急处置

5.3.1分级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5.3.2应急响应处置

(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道)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应急局报告,同时越级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县政府在省、市地质灾害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省、市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要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应急管理部。

(2)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道)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各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地质灾害情况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3) 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道)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6 后期处置

6.1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镇(街道)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6.3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4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有关部门、武警部队、乡镇(街道)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应急技术支撑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乡镇(街道)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乡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给予适当支持。

7.5 应急避难场所

乡镇(街道)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 通信电力

县委宣传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县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7.7 交通运输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要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县应急指挥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9.2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已有省级专家组审核通过,由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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