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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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一次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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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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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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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专利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企业生产、销售等活动中的专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一次 |
工商局、食药监局、公安局 |
附件【县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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