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实施对象】列入强制性目录内的需要办理 3C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实施方法】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标准。
【法律责任】《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说明】
可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联系方式】质量发展科,0539-526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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