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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5-2/2023-0001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应对情况
  • 发布日期 2023-11-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兰陵县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兰陵司发〔2023〕11号)、《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临办字〔2023〕13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函〔2023〕2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29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与监管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若干措施》(鲁应急发〔2023〕9号)等要求,营造主动服务、规范检查、无事不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

(一)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对涉企检查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梳理应急管理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清单梳理应该实现本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子项全覆盖,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实行检查计划备案管理。负有行政执法检查任务的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并于4月15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每月25日前,结合年度计划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次月具体到检查对象、检查日期的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局属各科室、单位实施检查计划以外的涉企检查,应当事先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绿色通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完成批准手续补办。

(三)实行行政执法备案管理。负有行政执法检查任务的科室、单位应当通过“兰陵首发”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系统(兰码护企)至少提前一天进行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备案参与执法人员至少2名,要详细写明检查内容,执法人员必须邀请企业人员扫码反馈执法情况,严格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入企检查,特殊情况需要入企检查的,在检查内容中写明。涉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可以先检查,并于检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

(四)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法。严格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结合“全要素”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分级分类监管清单和“好评、一般、差评”企业,实施精准执法。对重点企业进行计划性检查;对“好评”企业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适当降低检查频次,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对“一般”企业以“双随机”抽查为主;对“差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对高危行业开展执法检查按照上级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严格检查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需要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入企”功能扫描检查对象“企业码”,比对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扫码验证成功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要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证件出示、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等环节,通过平台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

(六)实行“预告执法”机制。着眼推动企业主动提升,在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执法检查基础上,依据行业企业数量,按照1%至10%比例,在纪委监委、司法、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企业代表的监督下,每季度末月中旬随机抽取下季度执法检查对象,随即在门户网站公示,并由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预告”通知书》,给企业留出足够的自主提升空间。

(七)强化内外统筹联合检查。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尽可能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合并检查计划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上级部门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原则上下级部门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要在本部门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八)建立“柔性执法”机制。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推进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有机融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告知当事人并经批评教育后,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及时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严格按照公布的清单施行“不罚”“轻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优化涉企服务

(九)优化许可服务流程。依托临沂政府服务审批平台,不断推进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结合“无证明城市”“电子证照”相关要求,最大限度压缩企业提交许可材料数量,制定全部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标准化模板,动态调整发布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要素、办事指南,方便群众知办、能办、易办。强化细化告知提醒、服务指导,对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提前六个月向企业发送提示,告知办理流程和条件。

(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会同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联合奖惩工作,对全要素评价“好评”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差评”企业,严格落实约谈培训、行业或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附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告知企业信用修复的权利、必备条件和相关流程。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公示到期或接到企业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反馈企业或上传信用网站,为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一)创新监管执法服务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涉企检查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健全沟通机制

(十二)推动安全监管与企业沟通交流深度融合。各科室、单位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要结合开展现场核查征询企业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改进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要一并倾听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诉求,并予以办理反馈。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举报投诉核查时,要注重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健全完善企业联系点制度。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选择1—2家重点监管企业作为联系点,并确定1个分管的科室、单位承担联络工作事宜。联系点每2年轮换1次,局领导每年深入联系点不少于1次,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要选择1—2家对口监管企业作为联系点,明确具体人员担任联络员。联系点每年轮换1次,深入联系点每年不少于2次,宣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企业困难问题,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十四)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安全生产的不足弱项、应急管理痛点难点、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处置保障短板等,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发现经验做法,破解堵点难题。要聚焦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深入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掌握企业安全发展状况,了解企业所需所盼,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局领导可采取专题调研形式,也可与带队督导检查相结合,就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事项开展调研,调研事宜由相关问题事项涉及的科室、单位承担。有关科室、单位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文件时,要深入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符合企业实际需求。

四、加强效能监督

(十五)健全快速响应办理机制。对通过不同渠道获取的企业诉求,能即时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要遵循“即转、快办、及时办”要求,确保快速响应、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切实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涉企诉求时,要严格落实“2115”快速办理机制要求,即接到诉求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与企业取得联系,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初步办理意见,1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或服务确认。需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涉企诉求事项,由涉企诉求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按要求提报议题。

(十六)规范实施“执法+普法”。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表》等执法内容、标准,编入《执法检查预告书》,在送达时一并告知。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指导企业整改,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坚持“说理式”执法,组织宣讲组分行业分批次赴县区开展“以案释法助企业整改,以点撬面促行业提升”执法服务宣讲培训,形成“组织一次检查,制定一个标准,整改一批隐患,提升一个行业”的良好局面。

(十七)深入推进“执法+监督”。入企执法首先发放《廉政执法承诺书》,告知承诺内容和举报投诉渠道。实行电话访查,随机抽选部分执法检查过的企业进行回访。召开执法对象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定期开展入企督查执法活动,发放《兰陵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调查表》,收集违反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等规定的信息线索,发现问题,从严查处。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涉企诉求事项办理情况的作风效能监督,每年从监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采取当面征询意见或发放调查问卷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将在评先树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企业投诉不满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或约谈。

(十八)严明涉企检查工作纪律。各级应急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查封企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复制、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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