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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ajj/2023-000015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应对情况
  • 发布日期 2023-08-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典型案例
兰陵县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兰陵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个已充装完毕的液化气钢瓶有效期为2015.01-2023.01,该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构成了向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兰陵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兰陵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充装人员正在向1个编号为090020546,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规格为50kg的气瓶充装液化气。该公司向超期未检的钢瓶充装液化气的行为构成了向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兰陵县某桥板销售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日,兰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某桥板销售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作业人员代某玲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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