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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zfhcxjsj/2023-000016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 发布日期 2024-05-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班子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问题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法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

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各科室安全生产事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是各科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全体干部职工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四章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周科室例会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对从事电工、焊接、水质净化、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六章检查整改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科室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水厂电器、机组、净水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第七章水厂安全生产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3、各水厂值班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定时检查水泵、配电设施运转状况,做好保养和维护,定时巡查输水管线有无破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修处置并及时报告。

4、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闭作业前必须先观察机电设备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二)在突然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报告科室负责人;维修时应由二人以上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三)维修人员检修电机水泵时,应了解清楚检修范围,安全切断检修范围内的各种电源,验明无电并安装好接地悬挂指示牌后方可维修;

(四)操作时严禁擦抹正在转动运行的泵机设备,不得用水冲洗电缆接头、电源闸阀等带电部位。

5、值班人员岗位要求:

(一)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泵房,不接受主管领导之外其他人员的指令;

(二)不准带酒上岗和酒后作业,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三)值班人员要劳保用品穿戴整洁上岗。不准在工作区域放置杂物;

(四)经常检查值班室内外防火器材是否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止人身触电的四防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汇报。

第八章管道施工安全

1、工程施工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程。

2、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切合实行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3、每项工程开工前,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部位重点交底。

4、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做好施工场地防护、警示、标识物等设置。

第九章安全保卫

1、各科室应时刻做好防火、防盗、防人身安全事故及防破坏供水设施等工作,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对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护管理。

2、公司各要害部位如水厂、水站、加压站、仓库、办公区等,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监察维修人员对县城供水管线等供水设施昼夜巡逻,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3、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触及国家法律的干部职工,公司将上报政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凡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和损坏,凡损坏公司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按损坏财物的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6、凡公司干部职工上班时,需将车辆停放于指定区域,按规定方向停放整齐。违者,每次扣绩效管理2分。

7、保卫人员应加强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政策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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