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电瓶入户充电,严禁私接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防止“飞线充电、电瓶入户、人车同屋”。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及时向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警示标志和海报,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安全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导群众开展邻里守望、平安互助,共同抵制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不安全行为。
特此通告。
兰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兰陵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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