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
1、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培训学时不足的、提供虛假材料的),予以处罚。其他档案资料不完善等轻微情形,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隐患排查。
(1)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除外)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领导带班。
除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的,不予行政处罚。
4、风险告知。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重大危险源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5、特种作业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不健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二、现场作业
1、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问题。
多数电气设备进行接地,个别电气设备未进行接地;接址线损坏等情形,企业当场完成整改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平台安全防护栏杆安装问题。
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不频繁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安装了未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警示标志。
重大危险源,爆炸、中毒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现场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的,予以处罚。其他场所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的情形,企业当场完成整改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4、应急物资配备。
除用于有毒有害物质抢险处置等存在重大事故风险的物资装备外,企业当场完成整改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业管理
1、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更手续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非煤矿山。
(1)小型露天采石场变电所没有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企业制定了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末按照规定公告的情形,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企业按照要求完成了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工贸企业。
1、粉尘防爆企业定期清理粉尘但未及时记录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工贸企业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过专项安全培训,再次进行类似有限空间作业未重新进行培训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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