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物业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业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健全物业行业运行机制,构建“党建引领、行业主管、基层主抓、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物业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小区内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小区道路路面、路牙石等损坏维修不及时。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频繁投诉。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合理诉求不予配合。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或限额充值、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物业企业违规使用地下水(自备井)问题。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物业企业擅自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和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物业使用人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油烟污染行为。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开设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物业使用人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在小区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4物、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进行家庭娱乐、锻炼身体、从事生产噪音污染的装修或高声喊叫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煽动业主非法上访、殴打侮辱物业工作人员,恶意堵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住宅小区楼顶或一层公共空间及小区公共区域内建设阳光房、砖混结构房、钢结构房、简易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设砖结构、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栅栏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擅自私开门窗的;擅自改变住宅、车库、储藏室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义务,无故拒交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偏低。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电梯使用、维保存在的脱保、检验超期、故障多发整改不到位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专营设施设备和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小区,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专营单位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未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环卫服务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出地下车库(位)只售不租,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停车矛盾纠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标准或未通过相关验收违规办理交房手续,引起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纠纷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未严格执行《兰陵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水、电、暖等设施设备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未移交专营单位管理、不能实行网上交费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业主自治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管理职能未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街道)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不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未发挥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作用。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整治时间及方法
(一)整治开展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
(二)整治开展方法
1.动员部署。召开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印发《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物业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健全机构,统筹推进,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2.自查自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部署辖区内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干部成立专门工作队伍进小区查看现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座谈交流,广泛开展调研,结合12345市民热线、兰陵首发反映的问题和小区内需整治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尤其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建立统一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不能自纠的及时报乡镇(街道)、社区一并登记纳入整治工作台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和梳理的问题清单,主动认领问题任务,提报本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承诺解决问题事项。经工作专班审核后,在新闻媒8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领域投诉问题。同时,在媒体公示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集中整治一经启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或报告,核实后,及时列入问题整治台账;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排查、自查中发现的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及时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3、集中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定期公开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切实配合做好服务和执法进小区工作。同时,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整治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专班推进、限期整改。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集中整治期间,突出保障业主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建立物业领域问题受理、判决简易程序;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综合施策,多部门联合办理。
4、监督检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调度、督导和考核。期间,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小区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消极应付、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1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整改工作总结、工作台账报至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物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县区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群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理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和曝光,引导全社会支持、配合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后,分批次、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成果,增强整治成果的检验度、评判度、感知度。
(四)运用整治成果。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强化满意度测评,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效果。
(五)强化巩固提升。围绕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查找制度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物业领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有序推动物业管理立法、执法等方面制度建设,从源头化解物业领域矛盾问题。
附件: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长: 宋志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苏保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 沈庆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二级主任科员
姜玉海 县教体局二级主任科员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永法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磊波 县司法局副局长
田文洁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主国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主任科员
卜祥彬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杨相国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中队长
郑洪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文超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保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卜祥彬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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