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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1-000031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发〔2021〕7号
  • 成文日期 2021-07-15
  • 发布日期 2021-07-15
  • 生效日期 2022-05-02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陵政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评选工作

(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兰陵县劳动模范评选每3年组织一次。充实完善县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县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坚持劳模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税务、卫健等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严肃推荐评选纪律

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要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全面提高劳模管理水平

做好劳模日常管理是发挥劳模作用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认定

县劳动模范是指县政府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认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执行。

(二)推进日常管理规范化

推进劳模分级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及系统、基层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两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管理(对因企业停产、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无管理单位的劳模,实行属地管理或归口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及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模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要建立劳模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模自强自律,始终发挥模范作用。

(三)健全劳模管理档案

劳模档案是证明劳模身份、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及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系统、单位劳模信息档案,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劳模档案信息,确保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

(四)建立劳模退出机制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它自身不良行为造成集体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兰陵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总工会审核,报县政府同意批准。取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执行。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后,其各项劳模待遇自行终止。

三、严格落实劳模待遇

(一)落实对劳模的奖励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兰陵县劳动模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二)完善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机制

省部级以上劳模春节慰问金、一次性抚恤金、荣誉津贴等相关政策按照《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鲁办发〔2018〕63号)规定执行,市级及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规定执行。

(三)落实劳模其他方面的待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劳模在政治、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待遇,积极为劳模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配租中,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给予优先保障。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安置单位职工时,对劳模应优先安置。

四、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

以争创“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解读《关于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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