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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1-0000155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发〔2020〕 5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5
  • 发布日期 2020-12-25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失效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发〔2020〕 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全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临办发〔2019〕20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使用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的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县直各部门(单位)不再单独选聘法律顾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合同、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选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等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政府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文本起草、审查论证、洽谈;

(四)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案件及民事案件的研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对工作、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意见;

(六)对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代理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单位)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纠纷;

(八)接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县政府采购活动、招投标活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九)协助进行法治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专题培训以及领导干部学法授课等;

(十)协助审查重大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十一)参与研究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为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十三)为县委、县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十四)在特定接访日,在特定律师服务场所,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承担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县司法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县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

(三)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对外交往和谈判及处理其它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县司法局审查。

第七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各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实力,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特征显著,有一定影响力。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近5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县级及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3.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特长,具有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工作能力,执业3年以上;

4.熟悉兰陵县情、社情、民情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5.严格遵纪守法,近5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公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并经所在单位推荐;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县司法局按照双向选择、考察公示、择优选聘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县司法局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以下条款:

1.基本情况;

2.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3.合同期限;

4.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和标准;

5.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获聘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应按照指派要求参加县委、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四)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必需的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应按照指派要求参加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同一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党委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对安排的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要求报告工作进程。需要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须由承办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公职律师除外),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二)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民事诉讼期间,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不得代理利益冲突对方的委托代理人;

(三)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对于持续性时间比较长的疑难复杂案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中途换人;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五)对委派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未经同意不得在论文、讲座、著作、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直接引用所代理的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各类案件;

(七)接受县司法局安排,及时报告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八)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九)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十)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县司法局报告,便于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一)由县司法局统筹调度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修改、合同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日常法律事务。

(二)县直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和参加重大项目论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三)县直部门(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需先向县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县司法局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四)由县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登记台账,及时将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项填入《法律顾问参与事项登记表》,详细登记参与时间、对象、项目和效果。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向县司法局报告一次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填写《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汇总表》。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应逐一进行核对,形成客观真实的工作实绩纪实。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将法律顾问的考核评议等次作为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采取基本费用加绩效奖励的方法计算报酬,并集中结算。坚持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挂钩,对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服务成效优异,考核等次较高的优先续聘;对工作评价等次较低,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因处理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当持有县司法局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将完成情况报告县司法局,必要时由县司法局报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包括未经县司法局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县委、县政府或部门(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司法局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有效期一年。

依据文件制定时确定的有效期规定以及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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