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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19-0000342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9〕16 号
  • 成文日期 2019-11-26
  • 发布日期 2019-11-26
  • 生效日期 2022-05-05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 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 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

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取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其登记颁证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经管站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方(受让方)申请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担保、抵押等。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出方姓名(名称)、流转方式、土地区位(空间方位示意图)、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二)经营方(受让方)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流转双方签订正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土地用途等;

2.土地经营方(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②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流转合同;③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3.土地所有权单位(发包方)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4.乡镇经管站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出让程序、受让期限、受让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5.各乡镇对受让方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6.受让方持乡镇复审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

7.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开展复核,符合规定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8.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经营方(受让方)在取得经营权后,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或土地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经管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

第九条乡镇经管站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经管站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农村土地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经营权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营方(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流转合同到期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台帐及档案库、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颁证申请书

兰陵县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对拟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价值评估: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合同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随行就市、广泛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

1.抵押权人自行评估;

2.双方当事人协商评估;

3.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的申请人为农户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时,应确定评估人员,自接受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从事农业经营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评估机构在价值评估前,首先对申请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确认。承包农户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确认经营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申请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为依据确认经营权。只有土地经营权确认清楚的土地,才可以实施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

(一)评估前期调查。评估人员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摸清评估土地的类型、等级、主栽作物品种、产量、产值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价值确定。评估人员根据近3年当地主栽作物平均产量和平均价格计算土地年均价值(见附件1),或者根据当地土地年平均租金作为土地年均价值(见附件2)。对于果树林木等收益,根据果树林木(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蔬菜大棚、畜禽舍等附着物,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见附件1)。

(三)土地经营权总价值=年均价值×经营期限×土地面积+土地附着物价值。

(四)出具由评估人员签名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自行评估、协商评估的不收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1/3收取。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评估标准

2.兰陵县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

兰陵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农户增收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农村承包土地(含地上及地下附属物)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意见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职业农民。

本意见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七条抵押人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四)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六)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抵押人是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四)经营权所依附的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六)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七)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抵押人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抵押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最高不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抵押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人实际情况确定,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原则上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适当降低。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抵押人是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

(四)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相关合同;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抵押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及合法取得的经营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等做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十六条无担保公司担保的,抵押物价值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公司评估或双方自行确定。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由抵押权人、担保公司和抵押人三方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确定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养殖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农业设备投入情况、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评估价值核算的基本原则: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或年租价格)x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还要充分考虑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合理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地价和预期收益指标发布制度,每年定期发布农村土地流转指导基准价格和粮食生产预期指标,包括平均产量、每亩预期收益等,为经营权抵押贷款各方提供参考。

第六章 放款和登记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人持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办理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并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后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和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

第七章 贷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加强贷后检查,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抵押人的原因致使其价值不足以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当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偿还贷款的,由抵押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的转让。

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机构除向抵押人全力追讨外,对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再流转、出让和拍卖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处置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协助做好抵押物处置变现。抵押物所在镇、村两级要配合做好抵押物的流转组织工作。再流转时,受让方只获得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用途,按约定支付流转费用。流转期满后,土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抵押人或承包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意见所称家庭农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意见所称专业大户主要指归雁、鸿雁人才,青年致富带头人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等方式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扩大种养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结合信贷部门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全面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为全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创新信贷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融资期限,制定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本意见由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和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

第一条兰陵县是蔬菜大县,设施蔬菜面积庞大。为加快兰陵县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解决兰陵菜农在蔬菜大棚升级换代方面资金不足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蔬菜大棚(指日光温室大棚),其登记颁证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大棚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农技站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蔬菜大棚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蔬菜大棚证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姓名及基本情况;

(二)蔬菜大棚面积、四至、建设结构等情况;

(三)蔬菜大棚证编号;

(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核发蔬菜大棚证的机关及日期;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蔬菜大棚证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蔬菜大棚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登记的蔬菜大棚权属证明;③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2.所在村委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3.乡镇农技站予以初审,在蔬菜大棚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4.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登记申请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5.蔬菜大棚所有权人持乡镇复审通过的蔬菜大棚证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

6.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开展复核,符合规定的,颁发蔬菜大棚证;

7.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在取得蔬菜大棚证后,对蔬菜大棚进行再流转或售卖的,应当进行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

第七条办理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应向乡镇农技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蔬菜大棚证原件。

第八条乡镇农技站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蔬菜大棚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应向乡镇农技站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农技站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并在新发蔬菜大棚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乡镇农技站收回《蔬菜大棚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蔬菜大棚被依法处置的;

(二)蔬菜大棚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其他收回蔬菜大棚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蔬菜大棚证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蔬菜大棚证》。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颁发的蔬菜大棚证可以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兰陵县蔬菜大棚证颁证申请书

文字解读:《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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