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
兰陵政字〔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兰陵县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兰陵办发〔2017〕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取消、调整27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本通知印发十个工作日内,清单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公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各自专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具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不得擅自增加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要继续深化“简政便民”行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决落实“四个一律”原则,继续梳理本部门单位证明、盖章类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 |
开具、盖章 |
取消调整后办理 方式 |
1 |
更名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2 |
重姓名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3 |
同一人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4 |
工作对象管控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5 |
辖区居民基本情况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6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7 |
各种证件丢失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8 |
烈士持证人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9 |
烈士评定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0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1 |
待遇恢复发放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2 |
无工作收入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3 |
无业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4 |
居住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5 |
无责任人意外伤害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6 |
分娩补助单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7 |
白内障手术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8 |
社区零活发票开具证明 |
税务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9 |
渔船船主信息确认 |
水产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20 |
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证明 |
学校 |
村(社区) |
取消 |
21 |
无业证明 |
各类培训班 |
村(社区) |
取消 |
22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证明 材料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改由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办公室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盖章 |
23 |
健在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公安机关证明 |
24 |
异地人员认证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公安机关证明 |
25 |
意外受伤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公安机关或医院 证明 |
26 |
患病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27 |
身体状况证明 |
教育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