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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96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8〕6号
  • 成文日期 2018-01-17
  • 发布日期 2018-01-18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6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预测能力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配套方案;

15)《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

16)《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17)《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

18)《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9)《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

20)《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临政办字〔2017〕23号);

21)《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193号)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兰陵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职责、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实施方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调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环保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的审批;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办公室

主要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启动实施方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整理分析督导督查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体育中心、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根据预警信息和督导考核组汇总整理的督导考核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公益显示屏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新闻宣传、跟踪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3、督导考核组由县委督委办和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预警通知后,按照上级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等。

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接收到的预警信息,按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对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上级预警发布程序保持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环境网格监管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科室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考核问责机制清晰,确保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

(3)应急实施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如具备条件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如具备条件应估算减排量。

(4)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5)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其中开展2016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的区域按照源排放清单调查数据进行计算,未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的区域按照2016年环境统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应急响应时车辆和人员的调配安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纪检部门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及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兰陵政办字〔2015〕2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乡镇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舆情处置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协调兰陵广播电视台、报社、三大通信运营公司、县内各网站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委督委办

牵头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

   4

        县环保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全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发改局、经信局等监督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配合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建设,提升气象预报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联合县环保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临沂市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察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交警、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负责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县交警大队审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负责督查散装物料车辆全封闭工作;负责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发改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经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落实应采取错峰生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公路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体育中心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卫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财政局

为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农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完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县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兰陵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县移动公司

     县联通公司

     县电信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县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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