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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9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8〕3号
  • 成文日期 2018-01-11
  • 发布日期 2018-01-12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职责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职责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3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职责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我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我县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我县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现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2.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优化调整、勘界和定标工作。

二、县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

2.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的指导、调度与协调。

3.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将原规划中未纳入的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5.提出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其他区域等建议。

县发展和改革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

2.会同环保局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的指导、调度与协调。

3.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各类开发利用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4.提出应纳入或不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其他区域等建议。

5.督促有关部门将生态保护规划与各行业、专业规划进行协调性分析,汇总各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6.督促有关部门审查原规划中符合调出条件的区域,汇总各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7.提出应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的其他区域等建议。

县财政局

1.统筹做好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县级层面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整合及勘界定标等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2.贯彻和协调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绿色金融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提供最新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乡镇行政区划、水系、交通、居民点等)、最新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土地调查及变更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勘界成果数据等的矢量/栅格数据,并尽可能根据需要完成坐标转换;提供本部门主管的县级及以上地质公园名录及面积。

2.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县级及以上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

3.审核本部门主管的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和地质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地质公园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规划的协调性,提出应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意见或建议。

5.参与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以及勘界定标成果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

2.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

3.审核本部门主管的禁止开发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域的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应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城镇、集中连片村庄等意见或建议。

5.参与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以及勘界定标成果审核。

县规划局

统筹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协调性,整合各类规划,形成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一个规划、一条线、一张图,一套管控体系。

县水利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提供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矢量数据;提供县级以上蓄滞洪区矢量数据和资料;提供水功能区的名录、起始断面资料(含矢量数据)。

2.审核本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的全部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3.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

4.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利开发规划等规划的协调性,提出应纳入或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意见或建议。

5.参与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以及勘界定标成果审核。

县农业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提供农用地土壤数据库(包含全县农用地土壤类型、农用地土壤质地、农用地土壤有机质百分比含量、农用地土壤氮含量、农用地土壤碳含量等数据和资料)。

2.审核本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3.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

4.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农业开发规划、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农业资源区划等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应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等意见或建议。

5.参与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以及勘界定标成果审核。

县林业局

1.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提供本部门主管的县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各级公益林名录及面积;提供森林资源清查、湿地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调查、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方面的数据库、矢量图和成果;提供全县最新生态系统类型矢量数据库;提供全县森林覆盖率、湿地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的比例、林业发展规划等数据和资料。

2.审核本部门主管的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域以及国家公益林是否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

4.对全县重要湿地和一般性湿地是否纳入红线提出建议。

5.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林业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提出应纳入或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意见或建议。

6.督促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快完成勘界定标工作。

7.参与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以及勘界定标成果审核。

县经信局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工业行业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环境卫生、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园林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三县旅游局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旅游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四县畜牧局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畜牧业开发规划、畜禽养殖功能区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五县节能办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节约能源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六县水产局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渔业水产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七县气象局

配合上级部门提供本部门数据资料。提供气象数据集,包括本县气象站名称、位置、地理坐标等信息及多年(不少于20年)平均降水量、平均风力、平均气温、逐日降水量、1月最低温、1月均温、1月降水量、7月最高温、7月均温、7月降水量、年均温度变化范围、湿度等要素的地面气象观测数据。

十八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在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提供本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数据。

2.大仲村镇人民政府、下村乡人民政府、文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会宝岭水库管理处作为我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勘界和定标工作,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

3.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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