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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60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发〔2018〕9号
  • 成文日期 2018-06-11
  • 发布日期 2018-06-12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发〔2018〕9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发〔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1〕34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鲁民〔2014〕8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县已全面启动惠民殡葬政策,为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包括墓地、骨灰存放设施、纪念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丧葬需求为核心,以公益、惠民、文明、生态殡葬为方向,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形成集约化、节地化、生态化安葬模式,为建设幸福美丽新兰陵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把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以乡镇为主体加快建设几处覆盖面大、符合标准、管理规范、方便群众使用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确保2018年底,逝者能够全部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在此前提下,再利用2—3年时间,即在2020年底前墓穴(格位)建设数量最低满足群众10年的安葬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本着“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零、乱、散”现象,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建设理念,兼顾群众安葬和祭扫便利,按照每处公墓辐射人口不少于10000人的原则,科学规划选址。要优先选择荒山荒地、废弃矿山、传统墓葬点等进行建设,不得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河流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公墓。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当地人口每年千分之七的死亡率及20年使用周期,并考虑今后三年内将景区、林区及主干道两侧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及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来确定建设面积。人口密集的城区及平原乡镇要以推行骨灰堂及楼、廊、塔、墙等立体安葬方式为主。我县城区要建设一处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满足城区群众的安葬需求。对符合选址要求的已建公墓,可按照新的规划要求进行改扩建;当前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远超过本地居民20年使用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安葬范围扩展到附近村(居),防止造成资源浪费。

(二)专业设计,超前谋划。公墓建设是百年大计,因此各乡镇要作为重点民生工程进行安排部署。在外观设计上,要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适当加入当地文化元素,在整体布局和绿化效果上要各具特色。在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特别是城区公益性公墓时要超前谋划,要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域,并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措施。公墓建设要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3号)要求进行,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地规划建设不少于200个墓位(400个穴位)。地上不留坟头,墓碑全部采用卧碑,石料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穴间距不超过60厘米;墓前通道要进行硬化。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每处公墓需配建管理房、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施等。墓区绿化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加强管理,严加督导。城区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乡镇、村级公墓由乡镇具体管理,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安葬(安放),不得提前挑选墓位。引导群众绿色、文明、低碳祭扫,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对墓地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优美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并对档案进行长期保存。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机制,应用“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公益性公墓实行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除发现问题及时督导外,县民政局要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年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单位要把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为推进移风易俗开展提供有效载体。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推进公墓建设和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改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立项、审批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完善公墓年检和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定期通报等制度,推动引导公墓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推动村(居)红白理事会积极发挥作用,健全基层殡葬服务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预算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资金,不断拓宽经费投入渠道。住建、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墓建设规划选址的审核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供给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坟和乱埋乱葬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棺材、纸扎等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监管和查处工作。卫计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人社部门在办理干部群众去世减人业务时,原则上要求提供去世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和公墓安葬证明;提供公益性岗位,以加强公墓的维护和管理。民宗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

(三)实行以奖代补,完善投入机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在市财政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益性公墓按照50%的奖补资金比例的基础上,县财政也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墓的建设、管理和发展,并对骨灰堂建设加大奖补力度。对规划范围内需搬迁坟墓及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当地公益性公墓且恢复耕地的,免费提供安葬墓位。对不保留骨灰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资金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

(四)加大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乡镇、村居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并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广播喇叭、宣传栏等,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努力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党员干部要起带头示范作用,并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村居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动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完善督导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县政府把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从民政、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成立规划建设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对公墓建设推进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墓建设迟缓影响惠民殡葬政策落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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