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字〔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陵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全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指导意见》(临政发〔2017〕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减量化、规模化,谁开采、谁治理的指导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采取矿权减量规模化,生产现代无尘化,修复治理绿色化,秩序安全规范化等措施,切实解决矿权“散乱小”,开采加工扬尘污染,地质环境历史欠账多,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通过综合整治规范,全面倡导生态建设新理念,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积极建立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人与自然和生产活动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县非煤矿山矿权数58个,其中石膏矿9个、铁矿25个(均为地下矿山)、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24个。露天开采矿山中普通建材类采矿权16个、石英砂岩采矿权7个、特需水泥用矿山采矿权1个。本次非煤矿山减量化工作主要针对普通类建材矿山和石英砂矿山,实行减量化整合后,普通建材类采矿权保留10个以内,整合后的企业主体控制在5家以内,石英砂岩采矿权保留4个以内;生态保护优先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进矿山企业现代化建设,矿山生产达到无尘化;保留矿山做到边开发、边治理、边修复;淘汰矿山全部关闭到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纳入治理规划,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普通建材类矿山和石英砂矿山矿权的减量化工作。
1.基本情况。全县现有普通建材类矿山矿权16个,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3个,水泥用灰岩矿1个,页岩矿1个,建筑用砂岩矿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储量4010万吨,水泥用灰岩矿保有储量89万吨,页岩矿保有储量43万吨。主要分布为车辋镇3个、大仲村镇3个、矿坑镇2个、磨山镇1个、神山镇1个、金岭镇3个,向城镇1个、下村乡2个。全县现有石英砂岩矿权7个,保有储量184万吨,主要分布为尚岩镇1个、新兴镇5个、鲁城镇1个。
2.依法关闭一批。环保红线以内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资源枯竭、采矿权到期的矿山,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复工验收的,依法进行政策性关闭。计划政策关闭的普通建材类矿山2个,分别是临通采石场(大仲村镇)和盛和石子厂(向城镇);计划政策性关闭石英砂岩1个,为金兴硅砂有限公司尖顶山玻璃用石英砂岩矿(新兴镇)。对位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内的矿山,在下一步县级环保红线勘察定界中仍位于红线内的,由县环保局提出关闭申请,依法予以政策性关闭。
对具备生产复工条件,但现有资源保有量较少或位于旅游主干线、景区景点附近的露天矿山(其中石英砂岩矿现有保有量低于30万吨的矿山),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限期关闭。计划限期关闭的普通建材类矿山5个,分别是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矿坑镇)、潘沟采石场(金岭镇)、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宝山石料厂(金岭镇)、德源有限公司可乐圈矿区(金岭镇)、红彤钙业有限公司(车辋镇)。计划限期关闭的石英砂岩矿4个,分别是金硅矿业有限公司平山采场(鲁城镇)、金德硅砂有限公司保鑫石英砂厂(新兴镇)、金昊硅砂有限公司长脖山玻璃用石英砂岩矿(新兴镇)。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政府)
3.高标准规范一批。对现有矿山,实行国有资产运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作等方式进行控股重组,实行规模化经营,扛起生态建设大旗,建立高标准绿色运营和安全管理模式。计划规范保留的普通建材类矿山9个,分别是安顺矿业有限公司(下村乡)、晟和吉利矿业有限公司(下村乡)、祥东采石场(车辋镇)、金顺矿业有限公司(车辋镇)、凯运采石场(磨山镇)、建增采石场(矿坑镇)、万兴矿业有限公司(神山镇)、远方陆宁建材有限公司(大仲村镇)、腾云矿业有限公司(大仲村镇)。计划保留的石英砂岩矿2个,分别是金诺硅砂有限公司尚岩石英砂岩矿(尚岩镇)、金昊硅砂有限公司山里王玻璃用石英砂岩矿(新兴镇)。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相关乡镇政府)
4.适量整合新设。在矿权总量不突破市政府控制数和合理布局、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压油沟景区矿权围绕的问题,切实化解长期开发积累的社会矛盾,新设建筑用灰岩矿采矿权1个,石英砂岩采矿权2个。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相关乡镇政府)
计划保留的9家普通建材类矿山与新设的1家普通建材类矿山由5家国有企业控股或独资经营,实现企业主体不超过5个的目标。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研究制定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细化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8年6月30之前全县非煤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基本标准,凡是达不到的一律不准生产加工。一是县国土、安监、市场监管、林业、公安部门核发的证照齐全;二是通过“四个验收”,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验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验收;三是各项税费足额缴纳;四是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做到洁化、绿化、美化;五是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初步设计,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六是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七是环境保护设施齐全和有效使用,实行封闭式厂房,物料封闭式管理;八是开采加工无扬尘污染,车辆运输无抛洒;九是开采区泥土剥离规范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十是完成科技管矿平台建设,与县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保持良好的通信效果,自觉接受监督。新设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各类方案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三)全面推行无尘化生产。企业认真落实矿山环境保护措施,结合矿山开采加工特点,不断改进矿山生产加工工艺和方法,全面推行无尘化生产。一是矿山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等抑尘措施;二是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爆破粉尘;三是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安装吸尘或抑尘装置、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四是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数量的保洁人员,道路保持干净、整洁;五是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撒行为;六是建有垃圾回收站并集中收集运送至垃圾中转站;七是有噪声隔音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影响;八是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的扬尘点必须配套建设粉尘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九是对产生的废石、废渣设置堆放场;十是制定环境突发应急预案,并到县环保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四)淘汰矿山关闭到位。列入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向县政府写出关闭矿山申请,编制闭坑报告,201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逾期不能完成恢复治理工作的,县政府将利用企业缴纳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进行治理,不足部分依法向企业追缴。关闭企业的证照由相应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开采区和加工区由所在乡镇政府实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物料、设备和厂房。临通采石场、盛和石子厂和金兴硅砂有限公司尖顶山玻璃用石英砂岩矿的关闭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处置。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沟采石场、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宝山石料厂、德源有限公司可乐圈矿区、红彤钙业有限公司、金硅矿业有限公司平山采场、金德硅砂有限公司、保鑫石英砂厂、金昊硅砂有限公司长脖山玻璃用石英砂岩矿等9个矿山依法由职能部门提出关闭的,由提出关闭部门牵头处置。保留矿山在整治期间需要依法关闭的,也由提出关闭部门牵头处置。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政府)。
(五)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由矿山企业通过建立基金方式筹集足额恢复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县财政、国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探索建立三方监管机制,确保恢复治理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县国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监督检查。保留矿山要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自觉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编制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查漏补缺,完成阶段性恢复治理任务。对于未按照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保留矿山也要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绿色矿山标准修改完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治理责任,确保开发一片,恢复治理一片。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六)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县域内责任主体灭失及历史遗留采坑共计484个,总面积约17932亩。为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兰陵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根据矿山采坑危害程度分为大、中、小三个级别,对应分为紧急、近中期及远期三个阶段进行治理,时间计划到2025年全部治理完成。该规划评审通过后,将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实施,逐步偿还历史欠账,促进矿山生态得到显著改善。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制度,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和共同监管机制,及时发现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坚持以打开路,在整治规范期间,对发现的无证盗采、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等行为,一律顶格处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严打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论证阶段(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30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和论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需要关闭、保留整合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全面整顿规范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8年5月31日)。
1.印发方案,动员实施。
2.组织开展矿山减量化工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保留矿山企业资产的购买或控股,确保普通建材矿山矿权不超过10个,企业个数不超过5个,石英砂岩矿山矿权不超过4个。同时,启动新设矿山的审核报批工作。
3.组织开展关闭矿山工作。
4.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全县规划同步开展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5.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办法和矿山无尘化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无尘化工作。
6.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非法采矿打击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对整合后的矿山生态环保、安全管理和规范开采进行认真检查,对全县整治规范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全面总结整治规范工作经验,制定和完善非煤矿山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的全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兼并重组推进组、资源整合推进组、环保生态推进组、安全生产推进组4个专业小组。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专业小组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将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用好资源、稳定市场“四点一线”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各乡镇政府对本次矿山企业整治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维稳负属地管理责任,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整治过程中的督促、协调、配合和妥善处理好停产关闭矿山的稳定工作。
(二)搞好部门联动。全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国土部门要在整治规范中起到穿针引线,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抓好矿权减量化工作、职能内的矿山关闭、绿色矿山建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职能内矿山关闭、矿山开采加工无尘化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封闭式厂房建设等工作;安监部门主要负责职能内矿山关闭、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方案实施、矿山安全评级、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等工作;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发现和查处,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矿山的关闭等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爆破物品的管理、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侦查和维稳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矿山企业资产评估,组织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购买或控股,推进企业主体减量化和资产运营规模化等工作;县发改、经信、规划、住建、农业、水利、市场监管、中小企业、电业等部门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配合,搞好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
(三)提高矿山门槛。原则暂停新办矿山采矿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登记等行政许可;因资源整合等情况需要新设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按法定程序办理。针对县级发证矿山每年一延续的实际情况,发挥部门联审作用,对符合延续条件的依法予以延续。对保留的普通建材类矿山要通过提能方式,逐步将矿山生产规模提高到每年100万吨以上。新设矿山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吨的一律不予批准。要突出兰陵铁矿优势资源作用,加快推进铁矿整合、延续等上报审批工作,通过扩界、修改开发利用方案等方式,尽快解决铁矿开发利用中存在界外建井等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铁矿开发利用秩序。
(四)推进长效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污染环境、危及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力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县政府主导的定期联审机制,县政府成立矿业权审批联审小组,对政府确定保留矿山申请采矿权续期等审批审核手续的,由县政府组织县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能严格把关,提出联审意见,提出不通过意见的部门要依法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或关闭申请。同时,建立露天矿权定期评估机制,每年12月份由联审小组对全县露天采矿权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评估,存在问题的矿山由相应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依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依照职能全力配合,形成共振合力,确保监管效果。
附件:1.兰陵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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