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活动的开展,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实施原则
(一)以民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为目标,努力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需求的回应性。
(二)明晰权责,协调推进。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协调推进。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机制,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购买服务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社区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和绿化管理、社区清洁等环境卫生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包括职介服务、就业培训、二次创业等服务。
(三)社会福利服务。包括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服务。
(四)社会救助服务。包括低保协管、灾害救助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教育、公益性法律、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等服务。
(六)文体服务。包括举办社区文艺演出、讲座培训、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体服务。
(七)养老服务。包括向具备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和居家养老、星光老年之家项目管理等服务。
(八)公共安全服务。包括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应急管理等服务。
(九)其他服务。包括广场、社区健身设施和庇护救助场所等公共设施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五、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检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信誉度。
六、操作规程
(一)项目提出
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报县民政局备案。
3.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项目申报
1.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向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请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县民政局。
(三)项目评审
1.设立兰陵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民政、财政局、监察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县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兰陵县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目分级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目过程监管。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记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账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以及发生其他重要事项时,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绩效评估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项目评审专业标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由评审委员会引入中介机构或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定向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估,由购买服务方组织实施。
(六)奖罚措施
对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的,评审委员会、购买服务方可在次年立项评审时,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先立项。对服务供应方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无故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未能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购买服务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中止或撤销该项目,同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均不再拨付经费。被撤项的项目,还需追回已拨付经费,服务供应方次年不得申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七)经费划拨
1.定向委托项目的经费由购买服务方下拨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经费,由县民政局拨付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或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方应如实汇总经费支付、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附:兰陵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名单
附件:
兰陵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李增刚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宋远珍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 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慧芳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兰陵二中党总支书记
宋运鲁 县卫计局副局长
王永吉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朱培国 县慈善办副主任
付玉兰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付玉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对各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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