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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126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8〕22号
  • 成文日期 2018-06-06
  • 发布日期 2018-06-07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22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6)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县各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解决“数据烟囱”、“信息孤岛”问题,促进协同监管,强化联合惩戒,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各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有关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各部门应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信息,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建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2)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3)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5.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6.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

7.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8.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9.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归集路径和时限

(一)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1. 各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

2. 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部门,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归集涉企信息。

3.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归集时限。各部门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涉企信息都要在公示系统归集。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五、共享与应用

(一)信息共享。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各部门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共享获取涉企信息,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要报经市工商局提交省工商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二)信息应用。

1.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的归集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部门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时,要将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3.做好“双告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4.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涉及“多证合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实时共享,及时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5.推进小微企业治理机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依托公示系统,升级拓展全县小微企业名录信息系统,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

6.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在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行业)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或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公示系统过程中,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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