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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69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发〔2018〕15号
  • 成文日期 2018-11-06
  • 发布日期 2018-11-07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发〔2018〕1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成果,根据《临沂市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突出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治理等重点任务,大力调整优化能源与产业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5%以上,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2.5、PM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86、3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7%(优良天数207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实施全县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完善煤炭消费核算办法,将煤炭消费指标和压减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具体企业,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确定清洁生产指标和空间布局控制要求,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乡镇,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2)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

(3)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对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必须实施“以新带老”且实现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责任部门:县节能办

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落实,不再列出。

2.清洁煤炭全过程管控。

(1)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经营监管、消费使用等环节管控,加强煤炭抽样检测,提高清洁利用水平。

(2)持续深入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煤炭经营场所防尘、防水、防渗“三防”等措施,强化规范化管理。

责任部门:县节能办

3.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1)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落后燃煤机组淘汰方案,明确淘汰机组清单及淘汰时间,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淘汰范围。2018年10月31日前,淘汰全县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粉锅炉除外);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全县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因集中供热需延期关停替代的,在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由县政府确定延长时限。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3)2020年10月31日前,6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县节能办

(4)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建陶、钢管行业清洁燃烧改造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全县建陶、钢管行业企业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采暖。

(1)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到2020年,城区集中供暖面积达到680万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方式。在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逐步提高村庄冬季清洁取暖比例。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逐步提高全县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和小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数量。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推动生物质能资源规模化和市场化开发,不断提高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量。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落实气化临沂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二)产业结构优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合理布局钢铁产能,严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焦化、铸造等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2018—2020年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方案,分年度确定产业退出的企业名录和退出时限,关停退出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强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实施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不间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行动,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三)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1.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2018年10月31日前,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新外环线以内等重点区域禁止国Ⅲ以下柴油货车及其他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明确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提前淘汰营运柴油车辆。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经环检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

(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境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在用车执法检查。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每月在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建筑拆迁工地周边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柴油货车综合执法检查及抽测,推广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方式,2019年起,每年监督抽测执法和遥感非现场执法的柴油货车比例不低于柴油货车保有量的90%。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6)2018年12月31日前,引导钢铁、建材等日运输量超过1000吨或者日运输车辆数超过20辆(次)的企业使用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7)制定重污染天气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国Ⅲ及以下高排放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加快完善监控体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2019年6月30日前,建设机动车维护平台,积极推进I/M制度建设,实现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环保检验超标车辆经维修并得到维修信息后方可再次上线检测。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配合)

4.优化物流业布局。开展全县物流业发展环境影响评估,制定整改提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各类专业配送市场和批发市场。

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5.燃油品质控制

(1)严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品、燃气和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对不达标的,发现一次严格依法处罚;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2020年,车用油品、车用燃气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

(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县商务局(各类专业配送市场和批发市场)

(2)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2020年12月31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30%。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县商务局(各类专业配送市场和批发市场)

(四)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升。

(1)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全面开展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及焚烧、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修、装饰、污水处理、屠宰等重点行业排放基数摸底排查,严格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有机化工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露检测与修复。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推广使用水性漆、植物油墨(大豆),对改用水性漆、植物油墨的工序,在重大活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作强制性减排要求。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2019年10月30日前,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5)202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

(1)2019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执行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6月30日前,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3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2)2019年6月30日前,钢铁、水泥、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3)2019年6月30日前,全县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烘干炉等全部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4)2019年10月31日前,全县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5)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食品加工、饲料加工、肥料加工等烘干工序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确保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19年9月30日前,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确保不扬尘、不漏排、不遗洒、不露天。重点扬尘排放点,要安装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视频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和视频资料保留1年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五)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1.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过程管控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主体施工、装修装饰、绿化等过程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动态管控清单。

(2)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规范”及视频、在线监控等措施,即:规范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保证连续储存1个月以上。车辆冲洗必须落实清洗装置及人工清洗两级清洗措施,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1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土石方施工阶段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部与住建部门联网。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3)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搅拌站,现有搅拌站严格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新外环线内一律依法取缔;新外环线外一律依法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

(4)市政、公路、水利等工程必须分段施工,严格落实“六到位两禁止”等治理措施,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渣土覆盖到位、洒水到位、冲洗到位、密闭运输到位,禁止现场搅拌、禁止露天熔化焚烧。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合同管理,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停工停产整改完成后,需经住建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复产。拒不停工停产、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严控道路开挖。科学统筹制定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程序,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道路施工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必须分段封闭施工,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违章挖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用。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必须在现场拆除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严禁清运车辆未清洗出场。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停工整改完成,需住建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拒不停工、擅自复工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各指挥部配合)

4.渣土物料运输扬尘治理。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系统,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密闭渣土车。强化渣土、砂石等运输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黑渣土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违规车辆依法扣押1个月以上,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节能等所涉工地、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涉工地、单位依法停工3个月以上,并通报供电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断电。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城区道路扬尘治理。

(1)城区双向两车道以上道路,特别是文峰路、顺和路、迎宾路、东二环、兰陵路、会宝路、中兴路、泉山路等重点扬尘污染路段等重点扬尘污染路段,使用高压清洗车辆每两天冲刷1次,湿式机扫、洒水保洁4次(雨雪冰冻天气除外),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增加1—2次夜间洒水。

(2)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底前,城区达到90%以上。

(3)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到2020年,城区40%的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实施称重考核,车行道路面积尘不超过5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物料堆放场所整治。实行网格化管理,砂石物料堆场实行定点销售。物料堆放场所要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防治扬尘,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综合执法部门实现联网。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园林工程整治。园林施工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园林绿化土面低于路肩5厘米。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油烟排放管控。所有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不得使用燃煤大灶,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拒不落实的,依法落实断电措施,责令停业整治。整治完成经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开展油烟治理维护第三方运营,委托专业公司定期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确保油烟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露天烧烤整治。依法取缔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清洗。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城区重点区域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严禁为烧烤提供场地。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垃圾焚烧整治。除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枝、落叶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发现焚烧行为的,对乡镇、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烟花爆竹管控。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台烟花爆竹管控规定,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始终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完善网格化监管责任,严防错时焚烧。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4%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农业面源氨污染控制。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利用率达到40%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异味治理。

责任部门:县畜牧局

3.2019年6月30日前,规模以上种植、养殖禁止燃煤,改用电、气、成型生物质等,并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种植)、县畜牧局(养殖)

4.露天开采矿山整治。

(1)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建立管理台账。

(2)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县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达到80%。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生态建设。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进行改造提升,到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6万亩。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6.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4%。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削峰降速(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重污染天气应对。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巡查和响应情况评估,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配合)

2.季节性生产调控。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以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为依据,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全县水泥企业及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全部实施停产。电解铝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情况实施限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每年9月30日前,确定调控方案,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四职”责任人制度,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职”责任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责任清单,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业务就要管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做好牵头、配合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乡镇空气质量高密度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国家、省、市、县、乡镇数据直联。建成颗粒物成分网、超级站、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平台,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动态更新体系,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三)落实生态补偿。建立县、乡镇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以各乡镇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制度,对各乡镇实行季度考核,完善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四)严格量化问责。对督查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或交办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空气质量恶化或长期居全县后位的,按照梯度加严的标准,对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扣除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环保指标分数,取消当年争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对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瞒报漏报、逃避监管、工作不严不实的,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的,从严问责。

(五)强化舆论宣传。县级主要媒体长期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查处名单。乡镇每月空气质量排名在媒体公布,连续居后2位的集中曝光,主要负责人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对工作不力、落实迟缓、问题突出的部门,向县政府检讨、承诺事项,一律通过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用好有奖举报手段,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实施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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