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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17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8〕30号
  • 成文日期 2018-10-30
  • 发布日期 2018-10-31
  • 生效日期 2018-10-31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30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


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14〕44号)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18);

(9)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14)《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1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6)《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1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

(19)临沂市畜牧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临沂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临牧字〔2017〕18号);

(20)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21)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7)畜禽养殖业与城镇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8)保护水源地保护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9)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10)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1)保护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12)着力预防重点流域以及水库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重点流域以及水库周边禁止修建养殖场。

(13)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1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5)与其他主体功能规划如有抵触,按相关规划执行最严标准。

四、划定类型

划定类型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区域划定对象为达到山东省政府确定养殖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内区域以及城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行政办公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区)。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定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自来水公司西水厂、东苑水厂、小马庄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重要河流

沂河、吴坦河、燕子河、苍邳分洪道、城河、金桥河、阳明河、西燕子河、武城河、白家沟、良田河、东泇河、运女河、小涑河、花园沟、西泇河、汶河、长新桥沟、陶沟河、下村河、五里河河道边缘200米范围内。

3.自然保护区

文峰山自然保护区、抱犊崮自然保护区、大宗山自然保护区、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实验区。

4.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

5.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区、乡镇镇区规划区外延2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包括镇级卫生院)外延300米范围内。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米范围内。

(2)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的范围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

1.重要河流

沂河、吴坦河、燕子河、苍邳分洪道、城河、金桥河、阳明河、西燕子河、武城河、白家沟、良田河、东泇河、运女河、小涑河、花园沟、西泇河、汶河、长新桥沟、陶沟河、下村河、五里河河道边缘200—500米范围内;其他重要支流河道边缘500米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

文峰山自然保护区、抱犊崮自然保护区、大宗山自然保护区、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边线外延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区

兰陵国家农业公园、压油沟旅游区等A级旅游景区规划线周边200米范围内。

4.工业园区

兰陵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等以及新增规划工业园区范围。

5.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区、乡镇镇区规划区外延200—500米范围;学校、医院(包括镇级卫生院)外延300—500米范围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居住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

6.主要交通干线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米至500米内区域。

7.文物保护单位

鄫国古城、荀子墓等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

(三)畜禽适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区、限养区范围外,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六、相关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现拆除、关停、转产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应注意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4.限养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要引导散户及小规模养殖户逐步退出,缩小散养比例。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达标,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

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条件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

无疫病的区域。

(2)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畜禽养殖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场及污水处理场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

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畜禽。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经过所在地乡镇、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审核,办理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建设完成并投产后30日内到县畜牧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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