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决定
兰陵政字〔2017〕1号
县住建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规定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并授权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购买主体。
二、授权兰陵县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负责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融资事宜,县住建局、财政局共同监督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总投资73000万元,项目资本金由县财政按时拨付,若项目超出预算,超出部分由县财政局拨付。
四、项目贷款期内,将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需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待制度完善后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预算金额与拨付期限按照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兰陵县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兰陵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拨付表内容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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