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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976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发〔2017〕10号
  • 成文日期 2017-05-16
  • 发布日期 2017-05-16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发〔2017〕10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发〔201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号)和《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临编〔201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1.确定综合执法范围。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将基层发生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粮食、商务等17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水利管理方面(含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8)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人民防空管理方面(除涉密事项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和机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商务局18个部门(单位)的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加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撤销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事业单位建制,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大队长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名副局长兼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直属中队、城区中队各1个,派驻乡镇(街道)、兰陵经济开发区、县文峰山景区执法中队各1个,直属中队负责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城区中队、派驻执法中队负责派驻区域内具体执法工作。根据实际管辖范围和管理任务量,可明确7个执法中队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3.完善管理体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乡镇(街道)、功能区的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日常工作以及队伍的日常管理以乡镇(街道)、功能区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中队长任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征求乡镇(街道)、功能区意见后按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年度工作考核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功能区共同进行。

(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继续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推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执法。

1.整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机构,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责。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撤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事业单位建制。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相应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2.整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县卫生监督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监察大队,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执法职责。撤销县卫生监督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监察大队事业单位建制。

3.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内设科室承担的执法相关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交由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仍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4.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内设科室承担的执法相关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交由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承担。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5.整合县农业局的执法职责和相关机构,以及县水产局的渔业执法职责,划转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农业(含农机、畜牧)、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承担相关执法职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仍为县农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6.整合交通运输领域的执法职责和相关机构,组建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交通运输局管理。撤销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和18处乡镇(街道)、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事业单位建制。同时,将原由市公路局承担的县级路政执法职责相应划入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7.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内设科室承担的执法相关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交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承担。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仍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保留县环境监察大队,待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一并调整。未单设执法队伍的部门领域,由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全县共保留8支专门执法队伍(不含环保监察执法队伍,详见附件)。

(三)建立健全乡镇综合执法体系

1.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在乡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的执法中队合署办公,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配备副主任1名(副科级,可由派驻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内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联合执法等工作。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和调度县直部门派驻的所有行政执法队伍,搭建“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

兰陵经济开发区、县文峰山景区(县抱犊崮景区)实行行政执法属地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不单独设立执法机构,可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行联合执法。

2.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执法城乡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基础性作用,培育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管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三、健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

(一)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执法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执法力量。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原则上执法队伍中管理岗位不超过20%。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权责清单的制定调整等工作。在机构和职责整合过程中,要统筹相关执法资源,对执法力量薄弱或不具备执法能力的部门领域,合理调配机构编制资源,有效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的事业编制在现有总量内实行专项管理。

(二)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职能部门;需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的,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会商,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县政府解决。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及时公开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推进阳光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力量。

(五)完善执法保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对于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落实警力予以保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政策性强,为加大工作协调推进力度,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组建相应的改革班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并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执法监督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中干部配备、人员划转、身份过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以及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产审计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明确改革时间要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于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改革要求,做好执法职责交接,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兰陵县县级专门执法队伍情况表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陵县县级专门执法队伍情况表


1、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

3、兰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4、兰陵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5、兰陵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6、兰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7、兰陵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8、兰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不含兰陵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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