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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25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23号
  • 成文日期 2017-06-05
  • 发布日期 2017-06-05
  • 生效日期 2017-06-05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23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科级事业单位:

《兰陵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兰陵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


为推动县政府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办。督查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分级负责。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决定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直接进行督查;县政府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分工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督查,职能部门领导负责配合。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实事求是,不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二、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六)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七)经县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方式

(一)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或乡镇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或乡镇负责,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二)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除对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源建设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政府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承办督查事项的部门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增强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四)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效能建设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服务承诺兑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四、督查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根据县政府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督查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督查事项的乡镇和部门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认真及时办理。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政府督查科。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县政府督查科通过《政务督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县政府办公室督办件,除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转交乡镇或部门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由乡镇和部门协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作出说明,经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议提案办结后,承办单位须将答复件连同议提案原件一并交回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六、责任追究

(一)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和相关科室承担。

(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

(三)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政务督查》上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四)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兰陵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县政府部署阶段性工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

(三)县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实施法律、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三)符合本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例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标点符号正确规范,必要时,应当明确某些用词的特定含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或篇幅较长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分章、节。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规范性文件之间应该保持协调和衔接。

第九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县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事先将规范性文件样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原则上于每年十二月份下发提报下一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并制定计划。

第十二条 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起草完成的时间和报请县政府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部门应当自觉维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委托县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由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界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主体和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就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第二十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对起草部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说明修改的依据或者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于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予以说明。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要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负责起草的部门报送审查。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的依据10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到编制机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是否有法定依据;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局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局不予受理:

(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二)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补正的。

第二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县政府法制局可以决定暂缓审查并通知起草部门,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局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的原因,待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没有依照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进行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范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局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起草部门按县政府法制局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送审稿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说明,县政府法制局汇报审查意见,并对县政府领导的审议意见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长审签;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分管县长审签。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登记编号范围为:政府、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注:不需要登记编号的文件:党委与政府联合行文,但是文号是党委的文号,属于党委文件,不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不需要“三统一”;通知、公告、年度性的实施方案、应急预案、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按照规定,不予登记编号。)

(二)登记编号的具体方式为:LLDR-年份-00100X或00200X。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要通过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县政府同意或未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部门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执行机关不得执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负责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县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应事先报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县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书面审查修改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法制局按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报备内容为: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起草说明2份。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细则办理。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重新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四十一条 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清理,并向县政府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制定的新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因规范的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

第四十二条 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建议县政府予以修改或废止,或者直接提请县政府予以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关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公众意见的;

(三)公布前报送审查并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材料严重失实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国家政策规定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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