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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995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9号
  • 成文日期 2017-04-05
  • 发布日期 2017-04-05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9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66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县房地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不配套、配套工程质量差、购房者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二、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二)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但小区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要求。

(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等条件使用土地;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小区道路、停车场、排水、路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厕、垃圾收集、消防、环保、广播电视、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产权界定是否清晰;

        4.单位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单体)是否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开发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审批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7.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8.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园林绿化工程规划审批书;

        2.《兰陵县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兰陵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6.城市排水许可证及市政基础设施验收、核验的证明材料;

        7.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供应或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及检查验收证明材料;

        8.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国有用地核验合格证》;

        9.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书;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11.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12.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13.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14.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5.《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1.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2.开发企业自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提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资料;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七)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八)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

(九)开发企业在申请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三、认真落实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意识,积极参加、共同做好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城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验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消防验收;环保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核验、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核验。

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承担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期办理综合验收手续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补办;有关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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