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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770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字〔2017〕32号
  • 成文日期 2017-07-05
  • 发布日期 2017-07-05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原监管场所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批复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原监管场所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批复
兰陵政字〔2017〕32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原监管场所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批复

兰陵政字〔2017〕32号


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对原监管场所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你单位对原监管场所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县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二、你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靠上指导帮助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一是把握好安置补偿标准的确定。你单位要研究制定统一的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确保政策的统一和连续,避免标准不一造成工作被动。二是依法按程序办事。你单位要严格履行并完善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报批后实施,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严禁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在建设安置楼时进行商品房开发。三是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评估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测量评估,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公正。要充分考虑住户原有住房面积和新建安置楼房面积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不降低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原则进行补偿。四是搞好改建片区的稳定工作,严防出现棚户区改造“半拉子”工程。

三、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同时要在确保改造效果和群众利益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逐步将棚户区安置工程改造成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区。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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