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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12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34号
  • 成文日期 2017-08-28
  • 发布日期 2017-08-28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34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能力,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兰陵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高温、寒潮、大雾、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霜冻、干旱、霾、道路结冰等十四类。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四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交通、住建、文广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县气象台站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五条 县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咨询电话、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防灾减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播发预警信号。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站提供的其它预警信息,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七条 气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识别能力、运用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渠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修订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政府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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