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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65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7〕41号
  • 成文日期 2017-09-04
  • 发布日期 2017-09-04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兰陵县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兰陵县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4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兰陵县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兰陵县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兰陵县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方案


为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推广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根据《2017年临沂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7〕46号)要求,结合兰陵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点攻坚、有序推进”的治理原则,突出煤炭经营监管、严控煤炭质量、清洁煤炭推广等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面完成推广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的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推广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工作,推广清洁型煤4万吨、节能环保炉具2660台。10月31日前,将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配送到村居、用户,确保完成推广任务。

全县范围内,除电厂用动力煤按相关标准执行外,禁止使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禁止煤炭洗选,定期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专项检查。

居民冬季取暖用煤执行以下标准:

1.民用洁净型煤执行标准是:含硫量≤0.5%,灰分≤25%,热值≥23.83MJ/KG,挥发分≤12%;

2.兰炭执行标准是:含硫量≤0.5%,灰分≤10%,热值≥23.83MJ/KG,挥发分≤1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燃用清洁型煤和使用节能环保炉具对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提高居民使用清洁型煤的自觉性;县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治办,设在县节能办),要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宣传方案和致全县城乡居民一封信,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二)开展全面摸排统计

各乡镇政府开展辖区内村居和用户清洁型煤需求数量、配套炉具更换需求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并于9月30日前将各乡镇统计情况报送至县散治办。

(三)全面开展清洁煤炭配送

10月31日前,根据各乡镇村居和用户的需求统计,组织供货企业将清洁型煤配送到村居、用户,确保完成推广任务。

(四)加强技术服务指导

各乡镇要开展清洁型煤的燃用方法和节能环保炉具使用方法的指导,组织村居具体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清洁煤炭燃用方法和节能环保炉具使用方法的培训,保证用煤居民掌握清洁煤炭燃用和节能环保炉具的使用技术。

(五)加强煤炭经营市场监管

各乡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的销售、监管和推广力度。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是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限制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炭销售使用,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加大对辖区内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的销售、监管和推广力度。

(二)节能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清洁煤炭储备配送体系;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会同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劣质散煤活动。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清洁煤炭推广工作扶持政策,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五)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六)税务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等行为。

(七)质监部门负责落实煤炭质量标准及获得资质认定煤炭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用煤单位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

(八)国土部门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予以处置;对煤炭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交通部门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查处清洁煤炭推广工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协调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办公室(配备3—5名专职人员),统筹协调推进清洁煤炭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扶持。鼓励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市、县财政按每吨清洁型煤200元(市级100元、县级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节能环保炉具按每台200元(市级100元、县级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加强监管执法。节能、环保、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国土、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全县范围内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经营网点和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清洁煤炭推广和配套节能环保炉具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居民用煤安全、节能和环保宣传,积极引导使用清洁煤炭,杜绝使用劣质煤炭,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调度督导。县散治办对各乡镇进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对重点工作实行专项通报。按照时间节点任务,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点任务进展缓慢,严重落后时间节点的,启动行政问责。对未完成清洁煤炭推广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要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


附件:1.兰陵县推广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任务目标分解表

          2.居民取暖用清洁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需求量统计表

          3.居民取暖用清洁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需求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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