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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6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7〕39号
  • 成文日期 2017-08-29
  • 发布日期 2017-08-29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39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树立部门良好形象,进一步有效落实城乡低保救助政策,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设暨“救急难”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临政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提高群众满意度,发挥好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结合当前“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学习教育,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按标施保、公平正义、动态调整、统筹兼顾、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推进全县城乡低保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提升城乡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不断促进我县城乡低保工作透明化、法制化、规范化,实现“阳光低保”。

目标任务:一是完善政策。进一步调整低保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改革申请审批流程。二是秉承“民政跟着扶贫走,低保围着脱贫转”工作思路,要与扶贫开发工作有效衔接,全面实现省定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的“两线合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保低保户进行逐一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清理调整。经乡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后,重新认定资格,符合条件的及时完善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核销。四是促进公平。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全面实现阳光救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原则:一是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随时纳入,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实行人户一致。三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工作程序,严明制度和纪律,规范运作。四是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强信访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

1.活动时间: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抽调专人,组织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人员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本辖区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整。

2.调整方法:按照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完善制度、政策宣传、人员培训、入户核查、重新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比对、集中审批、归档备案、验收总结各个阶段分步实施。通过调整,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进一步实现动态管理下的精准施保。

三、重点工作

突出抓好低保信息长期公示,着力纠正民主评议决定审批结果、限制名额、低保“轮流坐”、合户保、资金随意分配、退出和纳入不及时等问题,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强化审核主体责任。不再根据人口、经济状况限制名额、比例,递交低保申请的家庭,必须由单位、乡镇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入户了解情况,指导村(居)开好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只对入户调查结果和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不代表审批结论。所有入户调查表必须由低保申请家庭和入户调查干部本人签字,代签一律无效。

(二)落实审批责任。县民政局作为城乡低保的审批机关,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同时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30%入户抽查,保存好相关档案材料;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农村低保资金补差发放,杜绝出现整村一个补助水平现象;严把低保材料的审核,确保表格无空项、材料完整;以乡镇为单位打印低保长期公示名单,通过乡镇、街道、开发区发放到村(居)进行张榜公示。

(三)用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高度重视核对工作,加强人力、物力,实行专人核对;做到所有在保人员,全部签订核对授权书,保证核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对于反馈的疑点数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及有关单位要及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限期提供证明材料,保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出现疑点数据一刀切现象。对于退保的对象信息,要及时在金民工程信息中注销,严禁发生“不享受低保,数据信息还在”现象,对于低保注销人员一定要履行好告知义务,让低保户明白注销原因,减少上访量。

(四)发挥低保制度的托底保障作用。各乡镇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在排查的基础上,确保按规定程序、规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持续一段时间的支出型贫困,而不是一发生贫困接着就纳入低保。

四、实施步骤(8月30日至9月30日)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8月30日至9月4日)。

通过召开全县城乡低保调整工作会议、制定城乡低保调整方案、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等措施,对参与调整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在清理、调整之前,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和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低保工作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监督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初审阶段。(9月5日至9月20日)

1.入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协助下,对管辖的享受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100%入户调查,同时对辖区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发挥政策兜底作用。如实填写《兰陵县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共同签字,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居)两委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组织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评议现场照片,所有参评人员应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3.公示。村(居)设立统一固定的永久性低保公示栏,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公布县乡举报电话。公示有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4.提报材料。公示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同时根据调整结果更新金民系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居)“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单独进行登记,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三阶段:信息比对审核阶段(9月21日至9月25日)

1.信息比对。财政、人社、公安、工商、金融、保险、税务、住房保障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对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反馈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

2.入户复核。县民政局将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低保随机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3.复核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低保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的低保公开栏将最低生保障对象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低保户名单有县民政局提供盖章后有乡镇进行张贴公示。

第四阶段:审批总结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归档备案。各乡镇要将清理、调整工作情况(清理、调整后低保对象人数、已清退人数、新增人数)进行汇总,形成材料报县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社会关注度极高。近年来,虽然我县先后开展了阳光低保专项行动,阳光低保回头看、以低保为主的社会救助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低保资金二次分配、截留、挪用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政府公信力,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这次活动,继续下大力气,集中攻坚,坚决纠正。

(二)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县里成立低保工作领导机构和督导组,负责对本次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推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内核查清理工作的领导。

(三)强化责任追究。活动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优亲厚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或借调整工作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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