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陵政发〔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科级事业单位:
《兰陵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10月2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47号)及《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兰陵政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强化决策调研、论证等关键环节,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增强决策科学性。
(二)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渠道,充分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政规章制度,做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决策行为合法。
(四)效率决策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则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指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的落实;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等的编制、调整或审批;
4.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
5.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
6.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7.重要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8.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9.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制定或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11.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12.其它需要县政府集体研究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与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和县人民政府干部任免事项;
2.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3.全县人才规划的编制及重要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
4.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推荐;
5.对县直部门及个人的表彰、奖惩、处分等事项;
6.确定全县政府系列绩效考评等次结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国家、省、市、县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一段时期内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
2.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3.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和本县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4.重要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主要财政经济指标确定;
2.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4.大宗国有资产采购与处置方案确定;
5.重大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和收益支出处置;
6.大笔资金拆借及政府性融资;
7.重点建设项目BT、BOT、PPP等重大资金的运作等;
8.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9.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重要人事任免与奖惩应征求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确保有关单位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严格提议程序。“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经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全体会研究决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办公室准备会议材料,包括相关议题和科学论证材料;办公室在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全体会召开前一天将相关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研究需要保密的相关材料除外),确保参会人员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明确决策形式。“三重一大”事项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全体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3)充分发表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严格实行县长末位表态制(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末位表态)。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限制。首先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人汇报方案,然后,根据工作分工,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其他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再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最后由县长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
(4)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或人大常委会,请求裁决。
(5)形成会议纪要。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专门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具体讨论事项、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执行单位、责任人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除按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妥善存档。
(6)组织列席旁听。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县咨询监督团相关专家(行家)、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县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及获得旁听资格的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公布
凡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全体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的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兰陵县报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实行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决策作出后,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抓好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县督考办、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决策程序依法规范、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决策结果科学公正”要求,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决策的执行、结果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督查。
(二)对县政府作出“三重一大”重要决策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或推诿执行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格问责。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参照本规则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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