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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237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64号
  • 成文日期 2017-12-11
  • 发布日期 2017-12-11
  • 生效日期 2017-12-11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64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号)、《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临编〔2017〕7号)和《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发〔2017〕10号),设立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计量检定员资格的核准。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3.户外广告登记。

4.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许可。

(2)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专项计量授权。

2.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将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2.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市场行为风险分类监管,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3.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全县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评价和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商)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五)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的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六)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鼓励标准创新;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标准(不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工作;组织仲裁检定;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指导工业计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资质;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全县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二)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加强对新型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违法现象,会同协调相关部门对新型经济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十三)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负责全国驰名商标上报,推荐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六)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七)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八)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纪要、档案、接待、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督办、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思想政治、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文明创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财务装备科

拟定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装备、基建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贯彻实施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质量管理科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县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评价;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立;总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强制认证制度的实施、自愿性认证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检查;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产品质量监督科

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食品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质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的管理工作;承办防伪技术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的管理;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七)标准化科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创新奖励政策;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技术机构、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协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商标广告管理科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拟定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广告监测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科

承担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农资经营活动,依法参与对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全县12315、12365投诉举报和12345市民热线转办等工作,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监管科

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承担规范网络交易、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工作。

(十二)计量科

组织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网络;实施县内量值传递(溯源)及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监督商品量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计量检定机构、社会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组织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资质;组织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监督管理。

(十四)新型经济监管科

负责加强对新型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违法现象,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型经济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全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全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

(五)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一)县企业注册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行政编制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综合监管科、登记注册科、企业信用管理科3个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

1综合监管科负责企业登记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相关投诉、举报事项。

2企业注册科负责组织开展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3企业信用管理科承担全县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指导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

(二)派出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18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和1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1个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所、1个蔬菜批发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行政编制共100名,其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卞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均为7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市场监督管理所政编制为6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大仲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磨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南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长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尚岩市场监督管理所、车辋市场监督管理所、下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均为5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所、蔬菜批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兰陵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神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矿坑市场监督管理所、金岭市场监督管理所、鲁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新兴市场监督管理所、芦柞市场监督管理所、庄坞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均为4名。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负责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服务各市场主体的年报和信息公示;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21名,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综合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大队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执法三中队、执法四中队、执法五中队、执法六中队7个科室。主要职责是: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集中承担商品交易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生产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网络商品交易、注册登记、无照经营、直销传销、不正当竞争、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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