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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250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51号
  • 成文日期 2017-10-24
  • 发布日期 2017-10-24
  • 生效日期 2017-10-24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5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兰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8号)和《中共兰陵县委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兰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发〔2014〕19号),设立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中共兰陵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县政府机构个数。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2.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宣传教育,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3.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4.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宗教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民族宗教方面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意见。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和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档案、保密、后勤等事务;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建议;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负责处理民族领域的涉外事务和涉及港澳台的事项;参与民族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指导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清真食品管理。

(三)宗教科

承担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及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领域的重大事件,参与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集中承担本部门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兰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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