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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247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48号
  • 成文日期 2017-10-24
  • 发布日期 2017-10-24
  • 生效日期 2017-10-24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兰陵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兰陵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48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兰陵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兰陵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兰陵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号)和《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临编〔2017〕7号)和《关于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发〔2017〕10号),设立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兰陵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城市管理、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粮食、商务等17个领域的全部和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公用、数字化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3.将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市容环卫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全县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及城市规划区内雕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拟订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城镇容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县城至旅游景区沿线道路两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各乡镇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资源使用费;负责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

(六)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

(七)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设备;负责对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亮化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商业照明、楼体照明等亮化工程进行行业指导;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功能区亮化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监督。

(八)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1)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水利管理方面(含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8)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人民防空管理方面(除涉密事项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组织开展县内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中的投诉、应诉工作。

(十)负责编制数字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负责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监管工作,执法业务的考核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信息、调研、督办、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会务、资产、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及重大决策部署;负责领导交办、批办、查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后勤行政及服务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计划生育等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区)、功能区共同对各执法中队的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审的申报以及与其相关的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晋升职级材料整理报送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备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各种统计数据的整理和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

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对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缴罚分离、代收资金的管理;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装备、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拟订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听证和上报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和执法资格的审核;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负责办理行政执法委托、行政赔偿,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执法案卷的审核和归档等工作。

(五)户外广告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资源使用费;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栏的设置工作。

(六)市容环卫科

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全县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拟订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城镇容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

(七)督导考核科

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检查、督导;负责对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业务的考核工作;负责对重大执法事项的督导工作;负责配合处理涉嫌阻挠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负责对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业务考核;负责对局属各单位的业务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负责搞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受理来电、来信、来访等全局的信访工作。

(八)宣传教育科

负责制定局机关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做好面向社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宣传;负责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承担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新闻报道的跟踪和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科普知识以及全民参与的宣传;负责综合执法网络建设管理工作。

(九)公用事业科

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公用事业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划等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及城市规划区内雕塑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行和考核;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等工作,及停车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管工作;负责编制数字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政公用事业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并落实;负责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及城市防汛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

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界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办发〔2017〕41号),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二)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县水产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

(三)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区域内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负责组织申报推荐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商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查处。

(二)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办事流程,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正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200名,配大队长1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名副局长兼任)、政委1名、副大队长3名,内设综合科、法制科、督查科、案件处理科、科技信息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城区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兰陵经济开发区执法中队、派驻文峰山景区执法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卞庄执法中队、派驻金岭执法中队、派驻大仲村执法中队、派驻矿坑执法中队、派驻车辋执法中队、派驻下村执法中队、派驻鲁城执法中队、派驻尚岩执法中队、派驻向城执法中队、派驻新兴执法中队、派驻兰陵执法中队、派驻南桥执法中队、派驻芦柞执法中队、派驻长城执法中队、派驻庄坞执法中队、派驻磨山执法中队、派驻神山执法中队共29个内设机构;其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执法一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执法二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执法三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执法四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兰陵经济开发区执法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文峰山景区执法中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内设科室及其他派驻执法中队机构规格为股级。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负责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其他执法中队负责派驻区域内具体执法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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