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办发〔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号)和《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和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二、厘清职责边界
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负有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负有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与协助职责;负有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职责;负有将涉及违纪行为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具体职责分工分类明确如下:
(一)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负责后续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制止,需要对当事人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涉嫌应批未批、依法应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三)关于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其它需明确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业务主管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不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对该职权其余的具体处罚事项负兜底责任。
三、加强执法协作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行政审批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举报、移送或通报等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当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三)实施案件移送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书面移送。案件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案件来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案件受理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事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职权划入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工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到位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五)健全工作对接体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职责边界,切实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对接。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商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普遍性问题、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对于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商会议进行协商。
(二)建立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实行首问责任制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受理。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法律规定可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移送或涉及管理问题的,应当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2.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查,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形成相关书面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在答复中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案件移交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答复。
3.其他非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首问责任部门书面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答复。
(三)强化行刑衔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划拨,以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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