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县政府工作规则是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组成人员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县政府运行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县政府工作秩序的基本保障。为保证新一届兰陵县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工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讨论稿)》。
这次制定的政府工作规则,注重对县政府工作制度的延续,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融合并提升了原有的制度,进一步促进县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以适应新时期政府工作的需要。同时,该规则事项也经县司法局审核把关,符合规定。
二、《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起草过程是依据哪些规章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三、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方面主要包括?
答: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须报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前,应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建立顾问咨询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顾问,重大决策咨询顾问意见。
四、坚持依法行政主要包括?
答: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除明确授权外,由县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五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县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具体组织。
五、推进政务公开方面主要包括?
答: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更新与维护,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都应及时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六、健全监督制度方面主要包括?
答: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文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的报送备案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兰陵首发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第三十五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七、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主要包括?
答: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下大气力压缩“三公”经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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