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及“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升乡镇(含街道,下同)服务能力,促进镇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理需求,按照“重心下移、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坚持工作急需、稳中求进原则,分批次、有差别地确定放权事项,进一步优化全县干事创业氛围和营商环境,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调整范围及方式涉及哪些方面?
按照“宜放则放、灵活下放”原则,综合运用直接下放、委托下放、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将市级指导下沉目录内的45项公共服务事项、15项行政权力事项和县级自主下放的33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乡镇实施。对下放的事项,县乡有同等的受理权,群众既可以选择到县级办理,也可以选择到乡镇办理,充分满足就近办理需求。跨乡镇事务审批权限仍由原县级审批部门承担。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下放: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限制的公共服务事项,直接下放乡镇实施,并由乡镇对实施结果负责。
2.委托下放:县级部门同乡镇政府就委托下放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均有相应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乡镇实施加盖县级部门印章。
3.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为县级行使或由上级委托县级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县级审批部门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乡镇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加盖乡镇审批专用章,承担审批相关责任,县级审批部门不再重复审核,“见章盖章”。
4.服务窗口前移:对不能直接下放,也不能委托下放或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事项,赋予乡镇受理权,由乡镇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由乡镇负责转递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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