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兰陵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2018〕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名词:

本办法所称兰陵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是指通过由县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设立合作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形式,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重点投资于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合作基金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合作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基金。

三、适用范围

新动能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二)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乡村振兴产业。

(五)支持对外开放。

四、组织架构

设立兰陵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理事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理事会高效有序运行。

五、新动能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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