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期,市医保局出台《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水平。

一是将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居民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

二是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支付标准。取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慢性病门诊起付线和住院起付线。提高二、三级医保定点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单病种按床日住院支付标准,职工医保分别提高至190元、240元,居民医保分别提高至130元、170元。

三是提高特定药物报销范围和比例。对已认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特殊病的参保居民患者、已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保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所用特定药物(包括奋乃静、氟哌啶醇、利培酮、氯丙嗪、氯氮平、舒必利、碳酸锂、五氟利多)的报销比例为100%。

附件【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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