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做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问: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答:《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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