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和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系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进行了梳理,逐项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制定的依据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制定以《行政处罚法》为主要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逐一进行了研究论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法定类型,明确了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

二、几个重点事项

经梳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共476项。其中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道行政14项、地方海事64项、交通运输监察105项。

(一)关于标准制定范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仅限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规章仅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对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规章中存在的不属于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理未列入标准范围。

(二)关于实施主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依法受委托的机构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关于处罚类型和裁量基准。实施的行政处罚涉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划分了不同裁量的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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