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兰陵县人民政府公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开始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高层建筑的不断涌现,城镇二次供水发展迅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不规范。部分小区消防和饮用水共用一个储水池,容积过大,水的滞留时间过长,并且未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容易滋生细菌,影响饮用水水质。储水池(箱)溢水口或通气口缺少防护网或者无通气孔等,容易造成水质污染。二是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主体多,管理不规范。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缺乏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欠缺,日常管理和维护中不遵守行业标准,造成设施清洗、消毒、检测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二次供水安全。三是部分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陈旧,居民末端水质差。部分小区由于建筑年代久远,二次供水设施老化严重,供水材质标准较低,破损严重,致使二次供水存在二次污染现象,居民末端水质浊度、微生物、铁等指标时有超标。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我县亟需出台城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降低水质污染风险,保障二次供水安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一条,通过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移交、运行管理和水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规范和加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

一是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界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概念,划定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了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是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规划、新建、改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中指出充分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建设任务;新建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城镇供水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三是强调了对《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要求。对于本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法律手续。移交后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尚未移交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有权使用和管理。

四是明确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镇供水企业负总责。已移交小区二次供水的电费由供水企业单独计量。非住宅小区供水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用户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内容、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停水降压处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材料的选用、供水主管部门的水质监管、城镇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日常水质管理、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情况的处理处置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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