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条例办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兰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执行主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处罚规定:办法对8项危及小型水库的行为进行了阐述并规定了相应处罚。

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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